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林裕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鷹保全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