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54號聲請人 吳允寧 相對人 吳汶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328元。又本院於111年4月14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98,395元(計算式:109,328×0.9=98,3
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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