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旺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旺聖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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