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蕭美琪 代理人 林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101號│├───────────┬────────┬───────┬────┬──────────────┤│發行公司│股東姓名│股票號碼│股數│發行公司所在地│├───────────┼────────┼───────┼────┼──────────────┤│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美琪│91ND17190-7│1000│桃園縣○○鄉○○村0鄰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