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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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澤維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澤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劉澤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且具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之後,參閱證人警員職務報告、訊息翻拍照片、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悉見被告涉及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是所犯者乃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探究其所面臨之刑度既為販賣毒品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何況被告曾遭本院傳喚、拘提均不到庭,直到通緝才被緝獲,即有逃匿規避之事實。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未消減,思及本案迄未判決確定,復斟被告販毒之犯罪型態、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考量國家社會公益及其基本權利,而就目的與手段循從比例原則細加權衡,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項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能夠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存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綜上,針對被告之羈押期間,著自107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