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請人 徐筱琳
徐淳美 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恩惠 共同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陳怡欣 律師相對人 鄭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即本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出具之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相關文件影本資料在卷足憑,已堪信為真實,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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