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芸
徐肇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9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人民幣壹佰元紙鈔共貳拾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8月2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臺中大里郵局,查獲被告黃子芸、徐肇虢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6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2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中國人民幣佰元偽鈔20張,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中共人民幣雖非我國政府發行有強制力之通用紙幣,然在我國大陸地區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並有流通性,不僅為目前大陸地區同胞所使用,即自由地區同胞在大陸為交易行為,亦使用之,性質上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852號判決見解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子芸、徐肇虢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等罪嫌不足,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7年9月21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人民幣壹佰元紙鈔共20張,經鑑定認屬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78111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