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韶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侵訴字第1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