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