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王帷瑄 被告 徐明鴻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金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