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漢淇 相對人即債務人孟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誠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