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震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震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何震宇因犯賭博、恐嚇取財等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誤載為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震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2.20│99.02.0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76│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4514.478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16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04│100.04.07│├─┼────────┼────────────┼──────────────┤│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16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2│100.06.30│├─┴────────┼────────────┼──────────────┤│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915│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號│2135號││├────────────┼──────────────┤││已執畢│羈押99.8.20-99.11.26止共99日││││執行100.8.18-101.1.19止││├────────────┴──────────────┤││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100年度執字第2135號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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