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諒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二、請說明自104年7月起迄今,除任職於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威保全)每月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扶養費、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含漢威保全)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7月6日起至今如有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如未經營營業活動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7月6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受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文。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又聲請人自何時起領有租金補助?請提出補助公文及領款之轉帳交易明細。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每月瓦斯費860元、勞健保費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等,請詳實臚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支出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支出證明。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