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錢佳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1,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