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 趙晟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薪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2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毓秀法官林玉珮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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