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陳秀珠 相對人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後,本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三八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司執助字第一四六一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司執助字第五二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返還借款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程序中,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則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裁定參照)。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67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303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146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52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兩造間並無任何票據債權及借款債權,聲請人已依法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5號返還借款事件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反訴,為免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前揭裁定為執行名義(即系爭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主張該裁定(附表)所載之本票債權並不存在,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刻於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5號返還借款訴訟卷宗核對無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而停止執行,自屬應予准許。次查,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執行新臺幣(下同)615萬元本金及利息、執行費用,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經由拍賣或變賣聲請人之財產數額預估為615萬元,相對人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爰斟酌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依序為1年4個月、2年、
1年,預估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自起訴時迄至判決確定時止,約需4年4個月。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利息損失為133萬2,500元【計算式:
6,150,000元×5%×(4+4/12)=1,332,500元】,聲請人就本件停止執行提供之擔保應以上開金額為適當,爰酌定如
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1│107年1月30日│100萬元│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TH0000000│無│├──┼───────┼───────┼───────┼───────┼──────┼───┤│2│107年5月4日│115萬元│107年5月4日│107年5月4日│TH0000000│無│├──┼───────┼───────┼───────┼───────┼──────┼───┤│3│107年5月5日│100萬元│107年5月5日│107年5月5日│TH0000000│無│├──┼───────┼───────┼───────┼───────┼──────┼───┤│4│107年7月3日│50萬元│107年7月3日│107年7月3日│TH0000000│無│├──┼───────┼───────┼───────┼───────┼──────┼───┤│5│108年2月20日│100萬元│108年2月20日│108年2月20日│TH0000000│無│├──┼───────┼───────┼───────┼───────┼──────┼───┤│6│108年1月1日│150萬元│108年1月1日│108年1月1日│TH0000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