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05號上訴人 陳秀珠 被上訴人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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