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三川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三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