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

113年度聲字第1464號

114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黄承宗

指定辯護人 薛力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黄承宗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黄承宗就本案殺人未遂等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已聯繫母親,願於出所後積極修補與父母親間之關係,會住在戶籍地孝順父母,且被告尚有1名未成年女兒待扶養,希望可以出去賺錢養家,被告知道自己錯了,不會再犯,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轉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羈押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4年1月20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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