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請人 劉桂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4-ND-0308575-4
1
100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33190-9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