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請人 劉桂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08575-4

1

100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33190-9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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