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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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西派)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西派)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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