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紀聰賢 、 陳品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紀聰賢姓名究為「紀聰賢」或「紀賢」,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