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 周明調 相對人張 晋豪
晋嘉展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張晋豪張晋嘉許展雄 於民國
107年1月3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月31日起至107年5月1日止,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7年2月1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空白,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30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發生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因受讓而取得對債務人之債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晋豪、張晋嘉及許展雄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詎相對人等三人共同具狀陳報略示以:相對人等對聲請人周明調所提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度提出異議,借款金額應為新臺幣2,000萬元等語。據上足見相對人對於系爭抵押權及抵押債權存在並不爭執,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新埤鄉│建功││22-1││0│14│66.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嘉。│├──┼───┼────┼──┼──┼───┼─┼──┼──┼────┼───┼──────┤│002│屏東縣│新埤鄉│建功││22-3││0│13│29.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嘉。│├──┼───┼────┼──┼──┼───┼─┼──┼──┼────┼───┼──────┤│003│屏東縣│新埤鄉│建功││24││0│34│81.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嘉。│├──┼───┼────┼──┼──┼───┼─┼──┼──┼────┼───┼──────┤│004│屏東縣│新埤鄉│建功││24-2││0│32│48.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豪。│├──┼───┼────┼──┼──┼───┼─┼──┼──┼────┼───┼──────┤│005│屏東縣│新埤鄉│建功││27-2││0│1│12.00│全部│所有權人:許│││││││││││││展雄。│├──┼───┼────┼──┼──┼───┼─┼──┼──┼────┼───┼──────┤│006│屏東縣│新埤鄉│建功││27-13││0│33│26.00│全部│所有權人:許│││││││││││││展雄。│├──┼───┼────┼──┼──┼───┼─┼──┼──┼────┼───┼──────┤│007│屏東縣│新埤鄉│建功││44││0│38│67.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豪。│├──┼───┼────┼──┼──┼───┼─┼──┼──┼────┼───┼──────┤│008│屏東縣│新埤鄉│建功││45││0│97│23.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豪。│├──┼───┼────┼──┼──┼───┼─┼──┼──┼────┼───┼──────┤│009│屏東縣│新埤鄉│建功││46││1│34│04.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豪。│├──┼───┼────┼──┼──┼───┼─┼──┼──┼────┼───┼──────┤│010│屏東縣│新埤鄉│建功││47││0│31│28.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張晋嘉。│├──┼───┼────┼──┼──┼───┼─┼──┼──┼────┼───┼──────┤│011│屏東縣│新埤鄉│建功││47-1││0│19│40.00│全部│所有權人:許│││││││││││││展雄。│├──┼───┼────┼──┼──┼───┼─┼──┼──┼────┼───┼──────┤│012│屏東縣│新埤鄉│建功││88││0│45│41.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嘉。│├──┼───┼────┼──┼──┼───┼─┼──┼──┼────┼───┼──────┤│013│屏東縣│新埤鄉│建功││90-1││0│8│46.00│全部│所有權人:張│││││││││││││晋豪。│└──┴───┴────┴──┴──┴───┴─┴──┴──┴────┴───┴──────┘┌──────────────────────────────────────────────────────────┐│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2│建新路7號○○○鄉○○段46│加強磚造、│一層124.00,總面積124.││全部│所有權人:張晋豪│││││地號│一層房舍│00│││。│├──┼───┼───────┼───────┼─────┼───────────┼─────┼──┼────────┤│002│67│建新路6號○○○鄉○○段27│見使用執照│一層317.07、二層160.06│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許展雄│││││-13地號│、二層樓房│,總面積477.1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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