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博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訴訟代理人 黃薰德 被告潤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至4月間向原告購買如附表品名、數量、貨款所示之板模貨品,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5萬4,563元,原告皆已完成出貨,且被告業已受領,原告復開立請款發票,詎被告開立支付103年1、2月份之支票,均遭銀行以存款不足退票,嗣被告僅分別於103年
6月5日、同年8月5日,以支票清償53萬1,823元、48萬8,643元,尚餘83萬4,097元【計算式:185萬4,563-53萬1,823-48萬8,643】貨款未付,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清償,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4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2紙、應收帳款明細表5份、銷貨憑單10紙為證(見本院司促卷第5至12頁、訴卷第33至36頁),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述證據資料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貨款及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編號│時間│品名│數量│貨款總額│││民國││支/片│新臺幣│├──┼────┼───────────┼───┼──────┤│1│103年1月│角材10尺*2寸*2寸│1050│26萬4,600元│││││││├──┼────┼───────────┼───┼──────┤│2│103年2月│模板6尺*60cm│540│20萬7,919元│││││││├──┼────┼───────────┼───┼──────┤│3│103年3月│模板6尺*60cm│240│64萬7,222元│││├───────────┼───┤││││模板6尺*60cm│600││││├───────────┼───┤││││模板6尺*35cm│66││││├───────────┼───┤││││模板6尺*60cm│180││││├───────────┼───┤││││模板6尺*35cm│220││││├───────────┼───┤││││模板6尺*60cm│480││├──┼────┼───────────┼───┼──────┤│4│103年4月│北美松12尺*5寸*1.5寸│238│73萬4,822元│││├───────────┼───┤││││北美松8尺*3寸*1.5寸│1176││││├───────────┼───┤││││北美松8尺*3寸*1.5寸│672││││├───────────┼───┤││││夾板3尺*6尺*5分│950││││├───────────┼───┤││││模板6尺*24cm│100││││├───────────┼───┤││││模板6尺*40cm│30││││├───────────┼───┤││││模板6尺*35cm│120││││├───────────┼───┤││││模板6尺*30cm│100││││├───────────┼───┤││││模板6尺*35cm│150││││├───────────┼───┤││││模板6尺*50cm│60││││├───────────┼───┤││││模板6尺*24cm│60││││├───────────┼───┤││││北美松13.2尺*5寸*1.5寸│105││├──┴────┴───────────┴───┼──────┤││185萬4,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