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62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龍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龍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龍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業經內政部以96年10月30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01312號核准變更章程,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龍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非屬首揭法條規定之有聲請權人,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