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榮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聖明宮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57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