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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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張淑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24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2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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