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鍾藝倩 被告 謝君怡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上字第8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刑事案件(即106年度簡上字第892號),已於民國106年12月7日下午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後結束錄音時間為下午3時38分),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2月7日下午4時57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及收案作業查詢資料1份在卷足憑。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