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翟富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第765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8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編號3所示玻璃球吸食器均沒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1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翟富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第7653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0.2375公克),屬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653號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檢驗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1.8229公克),屬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8號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該等吸食器沾染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第765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二)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109年度毒偵字第7653號案件(原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56號)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亦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足見屬違禁物無誤,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
(四)查110年度毒偵字第98號案件(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經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亦檢出內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屬違禁物無誤,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復同案查扣之另1組玻璃球吸食器屬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卷第72頁),堪認扣案之另1組玻璃球吸食器屬於被告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書記載另1組玻璃球吸食器經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亦檢出內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云云,然依照如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鑑定書所載,僅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有經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並檢出內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1組玻璃球吸食器則未經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故聲請書上開記載,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後餘重。毒品鑑定書保管機關及字號1白色晶體1包(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4325公克0.2390公克0.237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卷第4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649號2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2319公克1.8251公克1.822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56號卷第83頁)本院109年度刑保管字第1391號3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未鑑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卷第13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保管字第1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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