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凱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凱琪於93年9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202,588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凱琪│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5│││16971元││8月28日起│││├──┼────┼─────┼──────┼──────┼───────┤│002│新臺幣│許凱琪│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8│││183640元││8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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