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昶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盡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核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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