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