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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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15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黎竺艷 、 黎佳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黎竺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黎佳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