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森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6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森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合計0.7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合計1.0141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透明夾鏈袋1包、不明白色粉末1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合法要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起訴合法要件第1行應補充:鄭森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㈡事實更正:
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扣案物,應更正為「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7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0141公克),以及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透明夾鏈袋1包、不明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62公克)」。
㈢證據補充:
1.被告鄭森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2日桃檢東衡108蒞10920字第1089049075號函暨檢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8年5月2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9010號鑑定書1份。
3.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透明夾鏈袋1包及不明白色粉末1包。
㈣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五之證據應刪除而不引用;所犯法條欄所載海洛因「3包」,應更正為「2包」。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持有該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均不另論罪)。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前案暨本案情節,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詎尚不知
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抑且,本件係同時施用2種毒品,非價及可責程度皆較施用單種毒品為高,惟衡以施用毒品乃戕己身心健康之舉,是施予合宜之懲處藉以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即可,末以被告事後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以及當庭自陳之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扣案之米白色粉末2包及透明結晶2包,經鑑驗結果確各含
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俱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剩餘,均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透明夾鏈袋1包及不明白色粉末1包
,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公訴意旨認前開不明白色粉末1包為海洛因並聲請(即前開鑑定書所載編號2之檢品)宣告沒收銷燬,然該扣案物經送鑑後未發現含有法定毒品成分,有前開鑑定書1份可佐,是此部分稍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起訴意指雖認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本案毒
品所餘,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亦稱該吸食器係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惟依卷內事證查無與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相關,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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