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芬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2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1年3月6日101年度訴字第6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1年3月6日101年度訴字第6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現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