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函覆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其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
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名義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1年4月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20日、同年月23至25日110年10月21日112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47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5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9日112年8月1日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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