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7號抗告人 黃崇煌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昌晉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自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