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2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志文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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