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569號原告銓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煜銘 訴訟代理人 涂亦彤
張藝騰 律師被告 賴明宏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李靜怡
徐立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