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葉長春 住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