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50號聲請人 林富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 聖啟 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聖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聖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聖啟文教基金會(下稱聖啟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二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聖啟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法人第5屆董事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聖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除第1條外,其餘聲請變更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聖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僅係因應「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更名而為之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項目│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暨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事│││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務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要點組│││名為「財團法人聖啟文教基金│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聖啟│││會」。│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不得歸屬任何人或私人團體,│││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應歸屬於所在地自治機關。│││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