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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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64號上訴人敏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恆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8月4日送達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215頁),本件並無在途期間,則自翌日即97年8月5日起算20日至97年8月24日,因當天為星期日,順延至97年8月25日屆滿上訴期間。茲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月29日下午始行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
三、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