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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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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