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0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乙○○與前配偶 方榮芳 有無子女,若有,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甲○○○印鑑證明之正本。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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