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546號債權人甲○○
新竹縣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應並指明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