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3號債權人 鍾瑋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志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中以及證物欄中關於記載相對人多
次違規駕駛系爭車輛,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合計「1萬6,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依狀附聲證三交通違規罰鍰明細合計為「16,300元」與上開金額未合)。
㈢確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86,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督促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