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4號債權人 許洲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幸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附表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