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瓊月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勞訴字第三號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二日、七月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有意聲請再審,惟歷次開庭時聲請人均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未能完全知悉被告到場所述全部內容,而筆錄僅記載要旨,請求交付錄音光碟,以便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開庭(即民國109年1月2日、7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經核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所為聲請有理由,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及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予促請注意遵守以免觸法受罰。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吳俐臻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