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建新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錫坤 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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