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